一家企业的董事可没那么好当
前段时间啊,我们早年投资的一家初创企业,因为回购了一部分我们的股权。我们的股比变少了,他要求我退出董事会。我是拍手欢迎啊,一直以来,我不拿他一分钱工资,做董事,不仅要经常给他免费咨询,还得承担责任,巴不得其赶紧席位”拿走“。我做个监事就足够维护我作为投资人的利益。我建议他们还是好好看看我的橱窗中的新书《创业家书》。
风险投资的朋友应该都知道,投资人经常把获得董事会席位作为投资的附带条件。但据我观察这么多年,绝大部分的公司的董事会形同虚设,对投资机构来说委派的董事,并没有起到董事应发挥的作用,也没有承担董事的职责。他们只是把他当做在极端情况下的维护投资权益的手段而已。严格来说,把董事做成了监事,其实他们需要的是监事席位,而不是董事席位。
我国把西方的现在企业制度搬了过来,但一直形似神不似。各种上市公司违规行为,我们的监管部门更多的确是处罚“公司”,而不是处罚具体的有关责任人。处罚公司实际是处罚了所有股东,本来干坏事的是董事、高管违规行为,外部股东本来就是受害者,还要再次受到利益损害,这不是有些荒唐吗?
“董事”,是来自西方的舶来品,我们很多人对董事内涵是缺乏认识的。董事会,实际就是民主政治原则在企业组织中的一种应用。董事会就是公司中的一种“代议制政府”,股东通过出资和制定章程来组建公司,然后交由董事会管理。同时这也是现代企业,所有者和管理者分离,分工合作的制度安排,使得有钱的人出钱做股东,有能力的人出能力做董事。公司的大股东,虽然通常是公司的董事。但是董事和大股东是完全两码事。
股东会由一家企业的拥有者组成,而董事会是一家企业的管理机构,监事会是监督机构。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,承担风险,更多是资金的有限风险,因为资金本身不会犯法犯罪。而董事对其个人的管理行为。人可能做出很坏很坏的事情,也可能玩忽职守,该管的不管,如果给企业,社会,股东,债权人造成损害,是不存在”有限责任“一说。
即将生效的新的公司法,在这一点上已经进行了修正。强化了董事有管理的权力,同时也要承担相关的责任的思路。例如有股东认缴了公司注册资本,但是没有按照公司章程实缴,或者实缴了,又抽逃资金,又或者违规减资,违规分红,导致债权人和小股东受到损失,负有责任的董事都需要赔偿。总之作为公司董事,干了坏事肯定要负责,但没有干坏事,而是不履行董事的职责也一样有可能需要担责,董事可没有这么好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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